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184 期 20180927 衛生勞動篇
衛生福利部公告
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衛授食字第 1071302139 號
主 旨:訂定「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」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依 據: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九條第五項部長 陳時中
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
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,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,且該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:
一、收貨日期或批號。
二、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。
三、原材料、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四、供應者之名稱、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(電話或電子郵件)。
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者,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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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